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促进信息公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或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2、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3、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4、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5、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6、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7、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9、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2、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3、局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4、局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四条 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市、县保密机构确定。
第五条 对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5日